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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意杀人罪,家庭暴力
二、裁判要旨
被告人郭某玲故意杀人,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。被告人郭某玲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,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,手段不是特别残忍,属于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形。被告人郭某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;其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,可以依法从宽处理。
三、案情简介
2020年2月21日凌晨,在×××被告人郭某玲家中,其夫马某酒后因琐事对郭某玲进行殴打、威吓,郭某玲因不堪马某长期对其家暴,遂趁马某熟睡之际,先使用腰带、领带将马某腿部、手部捆绑,后用围巾勒住马某颈部致其死亡。经公安分局鉴定,马某符合他人用条索状物勒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。
四、法院裁判
一审法院判决郭某玲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。
五、律师观点
洛阳刑事律师团队|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郭世斌答疑解惑:
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,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本案中,被告人郭某玲与马某系夫妻关系,因马某长期对郭某玲实施家暴,郭某玲不堪家暴故意杀害马某,属于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节,一审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判刑郭某玲七年六个月。
律师提示:本篇判例警示男方从心中根除家暴的念头,尊重每个生命,不应给别人生活增添痛苦。有问题协商解决,实在协商不了可以离婚,没有必要动不动就家暴。本篇判例也警示遭受家暴的女方,遭遇家庭暴力时第一时间报警处理,由警察对其进行教育。还要求助于自己亲属,实在无法改变丈夫,就选择离婚。